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以确保药品的生产保持一致性,符合质量标准,使用于其使用目的,而进行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并符合销售要求的优良的质量管理制度。GMP所制定的条款主要是针对消灭任何药品生产中的隐患,这种隐患是无法靠对成品检验完全预防的。这里指的隐患基本上有两个方面:即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和混药差错。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的决议中要求所有的会员国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理事长报告中所提出的GMP。WHO设置GMP专家委员会研究各会员国对GMP提出的意见,并草拟GMP的修正本,于1974年分布至全体会员国,最后于1975年11月正式发布了GMP文本。1992年,WHO对此版本又进行了修改,并正式发布了WHOGMP(1992年版)。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的制药行业已实施或正在实施GMP。
我国经济建设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医药行业从1980年开始推行GMP工作。
198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1988年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卫生部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卫生部对原规范修改后,重新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
1988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医药管理局“三方定案”》中,对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实施GMP工作方面的职责是:“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检验体系,组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检查;按照《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于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
1989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对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作了以下规定:“国家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实施规划,指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逐步实施》”。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决定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国务院。国务院决定将原分散在其它部门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全部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并于1999年6月18日以局令第9号发布。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9日以国药管安[1999]168号文印发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的通知。GMP(1998年修订)和附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