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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顺GMP
    1999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安[1999]105号文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中对有关药品GMP认证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国家药品监督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经初审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局安全监管司。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局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认证中心。局认证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术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告送局安全监管司,局安全监管司对检查报告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合格的发给《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3.组织修订
GMP
    通知中对修订GMP提出了要求:“结合中国的国情,实事求是制定、修订药品GMP,逐步与国际先进标准水平接轨。”根据这个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了修改GMP领导小组,在修改过程中还充分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在原GMP1992年修订)的基础上,对不合格的条款和内容作了调整;增加了GMP软件方面的内容和要求;适当吸收国际先进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为了便于实施,对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还制定了相关的GMP附录等内容。
4.加强
GM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中对GMP检查员提出了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5. 制定了强化实施
GMP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为强化加快实施GMP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主要有:
(1)实施
GMP1999年4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的第十七条规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在《仿制药品审批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在药品定价及税收、投资政策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在药品招标采购中优先选择。
6.加快了实施
GMP工作步伐,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加大了实施GMP工作力度,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实施GMP工作已取得可喜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2月已公告的GMP个。
(三)实施
GMP工作的新形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在200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对实施GMP工作提出了“十五”期间我; 全面实施GMP认证的规划和时限的要求。
 
   1.全面实施GMP认证的目标
    我国药品全面实施GMP认证规划是按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达到GMP标准。所有剂型类别的药品生产单位在2005年底前都要取得:药品GMP证书,否则依法取消该剂型的生产资格。
    2.全面实施GMP
    据“十五”期间我国全面实施GMP认证的规划中提出的不同剂型实施年限,具体划分为:
   (1)2002年底以前GMP认证的有:小容量注射剂、疫苗类药品;
   (2)2003年底以前GMP认证的有:眼用制剂、腔道用制剂、深度创伤外用制剂和口服液体制剂,无菌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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